《海商法》修订专题

  • 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的路径:以实际承运人制度为视角的再审视

    司玉琢;吴煦;

    港口经营人在《海商法》中的法律地位长期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实践对其是否构成实际承运人存在根本分歧,导致其权利义务失衡,这一问题在货方委托模式下尤为突出。该争议源于对“海上运输”的狭义理解及对“受雇人”概念的误用。通过比较《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立法可以发现,将港口经营人融入运输主体框架已成为国际趋势。基于权利与义务统一等法理,应通过实际承运人路径重构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海商法》(2025年修订)虽将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纳入实际承运人范畴,但未解决货方委托情形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予以完善。

    2025年04期 v.36;No.87 3-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9K]
    [下载次数:1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诉讼时效制度的特别法考量:《海商法》“时效”章修改释评

    曹兴国;

    《海商法》“时效”章的修订是中国特别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新实践。基于《海商法》特别法的定位,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订一方面需要注重效率和与国际接轨的商业需求,兼顾航运主体对时效制度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需要注意与《民法典》的协调与衔接。《海商法》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修订,可以从国际性、商事性、体系性三重维度加以观察和解释,“短时效+宽松的中断制度+不允许协议延长”的整体修订方案是综合考虑上述三重维度的选择。尽管《海商法》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但依然无法自足,是否需要及可否补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需要依具体情形分析。

    2025年04期 v.36;No.87 1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6K]
    [下载次数: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数字法治专题

  • 算法黑箱的治理迷思与破解

    袁曾;

    当前,有关人工智能的治理研究有脱离事实与逻辑的风险,其中,算法黑箱等研究及以此拓展的治理范式尤为突出。从技术层面分析,算法无非是数据驱动的复杂数学公式,脱离人工智能产品而仅就算法自身进行规制的立论并不客观。从治理层面分析,执着于打开算法黑箱只能造成计算系统概率性输出与法律因果关系间的责任链割裂,无法有效解决现实治理难题。从发展层面分析,算法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受知识产权法律的刚性保护,技术秘密强制公开将抑制创新活力。亟待破除以算法黑箱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治理迷思,从实际出发建立“整体可控制”的法治框架,实现数字法学研究从虚幻理论到有效可控的范式转变。

    2025年04期 v.36;No.87 22-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5K]
    [下载次数:5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审思:以激励规制理论为视角

    袁秀挺;严驰;

    人工智能引领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之关键。激励规制理论有效克服了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传统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局限性,为中国构建助力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思路参考。在理论层面,激励规制与法律激励和人工智能均具有内在契合性。人工智能法作为中国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应立足国情实际,通过引入激励规制理论,在传统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有所扬弃和创新,考虑采用激励型立法,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的激励方式,以基金激励机制为镜鉴,既维护人工智能企业的利益,又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025年04期 v.36;No.87 3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下载次数:3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数据泄露损害赔偿中“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应用

    刘颖;何明鑫;

    欧盟和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都采用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强调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控制的理念,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是其集中体现。当发生数据泄露时,“基于风险的方法”在个人寻求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中也应得到重视及应用,即将“风险”有条件地认定为“损害”,并且根据该方法评价风险性损害。“基于风险的方法”对“风险性损害”的评价要素可分为四个维度,包括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个人权益可能受危害的程度、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及个人信息可能的利用方式。同时,需利用个人信息风险评价矩阵衡量风险性损害。“基于风险的方法”在个人信息损害赔偿中的应用既是风险社会的需要,也为个人信息提供了更完备的保护。

    2025年04期 v.36;No.87 4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下载次数: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数据专条的规范构造及其适用前瞻

    王博;

    为了应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新设数据专条,并采取简洁型立法体例。简洁型数据专条表征了循序渐进的立法思维,是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前提下确立的底线性规则。数据专条将保护对象表述为“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在实践适用中,应保持数据内涵的相对开放性,并以技术管理措施作为持有的解释坐标。数据专条规定的行为方式涉及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二元结构,解释过程中需注意二者的关联性,并在体系逻辑及规范保护目的指引下作出类型化区分。同时,还应处理好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专条的逻辑关系,并合理对待数据专条之行为规制进路与数据开发利用约定之私法自治进路之间的功能差异。

    2025年04期 v.36;No.87 5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3K]
    [下载次数:3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机理

    李晓阳;

    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立法实践正在各地逐步推进,但其背后的理论逻辑与运行原理尚未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制度内涵体现为双重逻辑:一是通过“数据—信息—知识产权”的转化路径,将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二是借助知识产权制度抽象的法律运行原理,形成一套特殊的法律调整机制,用以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的确权、授权和转让等活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为数据要素提供归属公示和边界划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运行原理体现为:在内部以审查要求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在外部以登记内容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归属与范围,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此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数据司法确权提供基础依据,推动了个案中的权利救济与保护。

    2025年04期 v.36;No.87 60-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1K]
    [下载次数:2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法律冲突及中国应对

    林婧;

    随着科技发展及国际局势不确定性的增加,国家间关系进入新的磨合期,国际法律秩序也处于震荡之中。从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到2024年《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法律冲突悬而未决。一方面,司法协助仍被视作电子数据域外取证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数据密集型企业成为电子数据单边取证的主要对象,而“限制条款”成为抵制他国“长臂取证”的常见手段。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全球治理区域化与少边化的影响,且有关国际条约不必然具有相对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性。鉴于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相关国际条约制定的不易,为协调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法律冲突,更有效地达成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打击跨国犯罪的最终目的,中国有必要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兼容,积极运用法律互惠标准,提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效能。

    2025年04期 v.36;No.87 69-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8K]
    [下载次数:16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专论

  • 生态环境法典中风险预防规范的体系化展开

    李瑾;

    为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对风险预防作出系统规定,至少写入风险预防原则性规范、风险证明规范和风险规制措施规范三类风险预防规范。当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中的风险预防规范存在关键概念缺乏界定、风险证明规范和风险规制措施规范较为笼统、整体结构不平衡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宪制框架下增强风险预防规范的体系性。环境宪法条款和人权条款是风险预防规范的宪法基础,明确了风险预防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宪法价值指引下,在“总则”编界定“生态环境风险”或“生态安全”的概念,在分则各编细化风险证明规范,并稳健充实风险规制措施规范。

    2025年04期 v.36;No.87 78-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1K]
    [下载次数:13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行政监管体系中的实名制价值定位与规范构造

    徐晓明;

    实名制在中国诸多行政监管领域得到了运用,并发挥了一定的监管功效。实名制具有信用培育、精准追究法律责任、弱者权利倾向性保护等制度价值。当下行政监管体系中的实名制实践存在基础理念认知未定型、适用范围宽泛、设定依据低位阶、信息采集范围界定标准缺失、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实名制规范构造可从四个方面加以展开:一是按照有限性标准确定实名制规制领域;二是按照法规以上法律规范有权设定的原则确定实名制设定依据;三是按照必要适当性原则确定实名信息采集事项;四是按照差异化原则确定实名制法律责任体系。

    2025年04期 v.36;No.87 88-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3K]
    [下载次数: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涉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实践困境及中国应对

    周鸿飞;

    在全球网络化时代,多数国家开始用科技手段辅助司法活动,电子送达已经成为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电子送达能够提高涉外司法文书的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此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侵犯国家主权、送达方式不合法等风险。为了因应涉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现实风险,应当立足涉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程序变革与价值功能,明确其适用与推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应结合涉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风险成因,在送达权责分配上修正既往司法文书送达仅是法院职责的传统观念,适当认可当事人送达的效力。在送达合法性审查上应明确以地域为连接点,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为审查依据。

    2025年04期 v.36;No.87 98-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8K]
    [下载次数: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理论澄清与程序纠正

    郭佳玮;

    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租赁权,因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争议。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目的为阻碍拍卖财产移转交付,应以判断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明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故属于实体权利效力认定问题,应适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具体而言,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对租赁权作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带租拍卖的裁定,若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形式审查宜采取外观主义标准,仅审查租赁合同效力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时间。异议审查阶段案外人应对在抵押权设立前占有租赁物承担证明责任,但动产抵押在先设立而未登记时,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的证明责任应由抵押权人承担。

    2025年04期 v.36;No.87 107-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8K]
    [下载次数: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中国海商法协会2025年大事记

    <正>1.2025年3月24日,由大连海事大学发起,中国海商法协会(简称协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支持的第一届“中国海商法40人圆桌对话”在大连海事大学召开。协会副会长宋迪煌出席活动并致辞。本次活动以“新时代中国海商法的创新与发展”为主题,为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凝聚共识与力量。活动汇聚立法、司法、学术及产业界40位核心代表与30余位特邀嘉宾共70余人。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中国海商法高质量发展搭建了交流互鉴高端平台,彰显了中国海商法各界人士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的使命担当。

    2025年04期 v.36;No.87 117-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4K]
    [下载次数: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中国海商法研究第36卷(2025年)总目次

    <正>~~

    2025年04期 v.36;No.87 119-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1K]
    [下载次数: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下载本期数据